聽到有一派的人他們的說法是:
『絕大部份的使用者並不會在意是不是 Open Source,
甚至連是用什麼語言寫的都無所謂, 終究對於使用者來說,好用才是最重要的。』
這段話衍生的意思似乎是:
『所以開發者也不應該在意是不是 Open Source,一切以實用為觀點就好。』
個人認為,使用者就短期而言可能不該在意,但是開發者以如此態度面對這個問題卻是不應該。
就算是對使用者,『好不好用』很重要的沒錯,但也並不是唯一重要的。 人們追求『可計算的好用』時,得要損失多少他們不去計算的附加價值與機會成本呢? 而這些東西可以說就是一個專業開發者所應該為客戶思考的。
而單就『最好用』來說,目前的通用開發平台以長期智慧投資而言,開放平台具有私有平台有更好的競爭優勢。
我們考慮幾個事實:
最有效率、最能高度客制化的作業系統、Http Server不是私有的。 功能最強、最快的通用網路UI平台(Browser)不是私有的。 最前沿、最有價值的商業模式創新,早就離開了私有的平台。 就連手機這種容易被綁標的系統,開源的平台也逐漸的拓展進來了。
目前大概只有具有悠久歷史、功能成熟的單機大型應用軟體還是私有的比較好用。 況且,開放原始碼最大的重要性在於創造新的社會價值、規範體系,為即將到來的知識經濟社會結構建立基礎。而不只是它很多人參與、很強大、可以踢像Microsoft這種公司一腳而已。
勞工離開了資本,起碼還留有技能去下一個資本家那裡繼續生產。
可是知識工作者從前人習得了許多智慧,終於要開花結果的時候,其成果卻有可能要為私人所獨占,不能再成為他人思考的基礎。甚至發表相關論文、談話言論的權利都有被剝奪的可能。
我不認為這是一個基於民主價值規範體系的社會所樂見的。
舉例來說:
如果有人寫出,基於XXX演算法所能寫出來最有效率的程式碼。那是不是從此以後這個人離開了公司,就再也不能去寫相關演算法的程式,也不可以在Blog上討論這門技術的相關細節,不然就要面對前公司提告的風險呢?如果這樣,是否知識經濟的社會將比工業經濟的社會帶來更大的不平等、更多的壟斷?
今天我在公司寫程式,難道明天我出去其他地方,同樣的知識概念就要被禁用嗎?
我為了公司的需求寫程式,並不見得代表我從此以後就得把我運用知識的權利賣給公司。話說回來,對一個法人而言,如果知識財產的保障過於薄弱,公司的獲利基礎又該建立在什麼樣的方面? 組織創造、創新的報償又要如何實現?
以消極面而言,到底是誰侵害誰,是員工瓢竊公司財產,還是公司剝奪員工、社會使用智慧的權利,誰該禁止、如何懲處,孰輕孰重實在難以釐清。
到底,軟體智財所要保障的財產權對象該是誰?是個人、軟體公司、還是社會?
我相信,在這裡,開放原始碼運動提供了一種新的遊戲規則。
開發者與軟體公司之間透過對於軟體產品賦予由公認第三方所建立的開放原始碼授權,即建立了一社會契約,在這契約中公司獲得主導開發方向的權利,並得益於內外部開發者的產出、社會獲得智慧的流通與再利用、開發者透過身為社會的一份子,獲得延續個人智慧產出的權利。
在這種模式下,軟體公司不再能透過授權獲得大量利益。但仍然可以透過客戶服務、系統應用服務來獲取利潤,同時若能建立起基於新的商業模式的軟體應用服務,賺取鉅額報酬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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