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5日 星期日

著作權與新經濟

對一般民眾來說,數位空間中的虛擬產品複製是否可以像過去以來就有的實際產品仿冒一樣這樣的禁止,一直是一個在社會規範上沒有確切定論的東西。我們可以說拷貝 CD成MP3然後任意散播是違法的,現在就是如此,但很難說這如同強姦罪還是強盜罪一樣,是『準』不道德的。

複製對現今的數位科技時代來說,太過容易了,事實上,任何數位資料的移動,就是複製!
今天我裝在某台電腦的WindowsOS上使用可以,裝到別台就不行。那今天我在一個虛擬的Windows上安裝,而這個虛擬的Windows執行在分散式的平台上,然後我是透過遠端連線從別處連線執行呢?到了未來,所謂『一台電腦』的界線會逐漸模糊掉,運算將是分散的、平台是虛擬的、資料與運算是隨需要任意載入執行的。那麼著作權要保護的『複製』指的究竟是什麼?

有時候,對於複製的保護也會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今天在美國iTunes + iPod可以賣,Apple Store生意強強滾,什麼歌都有。然而台灣人買的SONY CD不能壓成MP3到MP3隨身聽裡播放。自己跟朋友收發多年的Email如果是Outlook ,網路上找不到有人寫程式把它轉成其他格式,因為微軟不允許...

在這個複製與傳輸、非法使用跟合理使用如此難以界定的世界裡,著作權法要保護誰?不懂科技細節的人民要如何措手足、而社會經濟利益的衝突又要如何化解呢?
 著作權的歷史沒多長,不過是幾百年的事情,而長期以來著作權只有保障製版印刷的權利而已,一直到19世紀才開始擴大解釋。所以,法律與道德標準其實並不是靜態的東西,文化推移、科技進步它們就改變了。現在認為違反『著作權』是不道德的,也許以後反而覺得『保護著作權』才是不道德。
目前社 會、科技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就像高頭大馬的青少年與父母權威之間的關係一樣還處於一個叛逆陣痛期,什麼時候新的社會制度、經濟模式起來可以很好的調和著作權人的收入與使用者的衝突,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
這是為何我認為"大部分民眾忽視著作權"這件事並不能與"我們的社會不文明"劃上等號的原因。文明的標準不是誰的利益是否被重視,而是如何在各種環境因素演進之下仍能有一個長久穩定的動態平衡架構,可以減小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本性之間的衝突,使社會得以延續下去。


我自己是一個軟體開發者,這也是一個需要著作權保障的工作,然而透過參與開放原始碼運動、使用觀察到許多新穎的線上商業模式平台,我知道著作權問題的解決之道不太可能在於如何堆砌內容保護壁壘。
『使用者付費』這個經濟模式,在這個全球網路發達隨處都有廉價運算的時代、在所有經營資訊內容的產業裡,都在不斷地退縮。知識變便宜了,『找到並複製資訊』這個行為本身的成本越降越低。內容保護只是產業在重組、思考打造出新的商業模式之前的拖延戰術,如果一個可以獲利具有壟斷性的服務或商業模式誕生出來,還沒從這種戰術中畢業的廠商將會沒頂,這是破壞性創新。

如果要構想新的經濟,我們不可能違背人性中『水往低處流』的部份,我們應該要基於事實與現象來思考,目前可以看到的是: 著作本身的價值沒有不見,但是價格消失了,著作的影響力透過現代科技可以更無遠弗屆的傳播、影響人們,而著作與著作間的競爭比起以往都更加激烈。

那麼,或許比起販賣著作本身,去思考如何增進、並透過著作本身的影響力來獲利才是正確的方向。廠商不應該再思考如何保護著作複製權, 而應該思考如何極大化著作的影響力,然後盡可能保護並執行基於著作所衍生出來的應用服務與實體商品的權利。

畢竟未來的人或許不願意花錢買歌手的CD,但總是願意花錢去歌手駐唱的餐廳吃飯、聽演唱會、買歌手穿的衣服、請歌手來拍廣告的。

未來的人或許不願意花錢買軟體,但總是願意購買基於軟體的線上自動化應用服務(資料備份與同步、版本更新、使用者行為分析)、顧問服務、客製化服務、教育訓練、保修等等的。

在新的經濟裡,如何確實掌握開發有潛力的著作來源、與其他著作來源在虛擬的世界裡做影響力上的競爭,將決定組織是否能具有長期獲利且健康營運的可能性。

可以簡單的歸納:

對著作的複製權與使用權收費,只會耗損、減緩著作的影響力擴散。長期而言會縮短著作的重要性並使著作對其他著作競爭時處於不利的地位,這是負回饋。

透過開發可以倍增著作價值的衍生實體商品與應用服務,並對『服務』來收費,那麼著作的影響力越大,未來的營運與收入就會就越多也越穩當,這是正回饋。

人類不滅亡,科技就只會越來越強,科技越強人們的力量也越大,而人類本性決定了力量如何使用。社會主流不去醞釀出新的架構與規範,只想要保護過去的利益、作教條式的禁止...夕陽總會西下的。

民眾並沒有變得比以往更加的『不道德』,只是擁有了力量而使得『舊的』商業模式不再能夠運作而已。

1 則留言:

  1. 這篇文章的初稿從2009年冷凍到現在,今天終於有比較滿意的想法可以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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