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4日 星期五

關於社會重分配

我認為一個社會的財富重分配可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狹義的,透過政府徵稅、限縮財產權、提供社會福利達到的直接財富重分配。
第二種,就是透過將足夠比例的總財富重新投注新創事業,創造新的財富使用者,所達到的產業重分配。

第一種重分配:
積極意義是透過實現社會福利,拓展基本人權的範圍。
消極意義是降低經濟弱勢的不滿、抑制社會動盪。
它是社會運作過程中面對動盪的重要緩衝,失去這層緩衝,擾動造成的社會矛盾所推升的階級對立,終將催生出極具傳染性,能夠徹底瓦解社會秩序的極端意識形態。

第二種重分配:
積極意義是使社會找到良好運用新知識的經濟模式,創造新的社會遊戲規則與平衡點。
消極意義是防止社會在各方面陷入僵化、防止矛盾持續累積。
它是社會是否能持續生存、是興旺還是衰敗的關鍵。失去這種重分配就是失去新陳代謝,其中狀況輕微者,將面對既有產業衰退帶來的結構性失業,嚴重者,將還要面對大量的財富往低實質產出、高資本利得的產業集中、社會安全崩潰,而造成嚴重的社會階級對立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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